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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背景:2024年4月4日,黨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與李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輕度碰撞,造成黨某某左踝關節處、左腕關節處輕微損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黨某某無責任。
我曾無償幫助親戚和弱勢的鄉鄰處理過幾次交通事故和勞資糾紛,其中有一起死亡事故,有一起肋骨斷了十根,評論區各說各理,我自認為有一定發言權,表達下觀點,理性勿噴。
1.警方認定為小事故和輕微傷,雙方協商未果,交通事故就醫有幾種方式,保險公司墊付,傷者墊付,責任方墊付,事后根據責任認定書進行結算,本案黨某自行墊付就醫,我覺得多少埋下了點根,交警應該協調保險公司墊付。
2.按事故大小,不排除黨某為了獲得更多賠償有意住院或延長治療,不能因為他是弱勢他就都有理,懂得都懂,生活中我們遇到的以弱勢博利益的事情很多。
3.我贊同小李子在此的觀點,比如現在經濟下行,有的群體壓力大,戾氣重,最好的選擇是遠離。
4.事件中法官最冤,最不應該被批,這種小案件根本不涉及什么權勢背景,也沒有利益輸送,法官只是按照自己的尺度判案,即使有錯也不存在主觀犯錯,而且按程序可以上訴換人,訴訟費一兩百,現在法院也有績效考核,這種小案審理效率很高,沒有大家說的那么復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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