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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可能我給前面網友解釋說明的表述中沒有讓你理解到風險在管理中有個叫“風險成本”的。
回到帖子主題中來,對于本情況說明貼,我前面也回復過,其他網友的觀點基本一致,即糾紛跟小區業主及業委會無關聯,也承認業委會的積極反應,也贊賞業委會幫助保潔員討薪。(履約保證金不知道走的物業公司的還是保潔公司的,如果合同正常存續,得要求對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補足——個人提醒)
帖子爭論的焦點應是“你們業委會認為前面帖子中出現你們小區名稱,貼中的回帖內容給小區造成影響,然后在本貼中要求維權時勿提及你們小區”。前面帖子標題中的宛陵湖新城物業,如果我們把定語中缺少的“的”補充完整即“宛陵湖新城的物業”,網友基本都理解,主體指的是物業公司,你們在本說明貼中解釋清你們跟其他三個主體沒有糾紛,這個帖子的意義就已經完成。糾紛發生在你們小區,后面如果出現維權,你們小區名稱還是會被當作“定語”被提及的,所以大家覺得你們的帖子反應過度了。
我前面第一次回復中有個不知道是不是過度謹慎的提醒,就是你們把保潔服務公司的名稱寫的是不是正確的。
本應是物業公司、保潔公司、保潔員三方的問題,不清楚發前面兩貼網友的身份,但至少物業和另外二者中其一都沒有發聲,甚至也在翻這個帖子。你作為業委會成員,對業委會的維護我表示理解,但是你的維護把問題的矛頭攬向了你們,你應該也感受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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