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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25-4-2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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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中國來自: 中國
您好!
您的邏輯有點亂,沒有責怪您的意思,如有不對請包含!
首先,人防機械車位是國家要求配套建設,是為老百姓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設施,而且人防雙層機械車位的數量及結構是根據小區住宅戶相配套建設的空間,如果沒有這個人防雙層機械車位的空間,建設小區在驗收時是通不過的。現在是未能發揮使用作用,其作用在緊急情況下的發揮,是保障小區業主的生命安全。
其次,濱江花園小區的住宅商品房售賣價格中,已包含了開發商申報的人防費用,那么,全體業主已經實際承擔了人防機械車庫的建造成本,因此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誰設資誰受益原則,小區人防車位的收益權就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再次,即便要拆除也要有廣大業主同意吧?而開發商在沒有任何管理部門同意的手續情況下,無視警察的二次叫停,還是囂張地將拆除大型機械車位往外運走。
最后,事后派出所民警卻抱著息事寧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態度,直至今日(17天過去了)末對囂張、膽大妄為的開發商作任何的處罰,此事一了百了,不再過問,請問,派出所的這種不擔當、不作為、敷衍了事、佛系干部的工作作風,我們廣大的宣城人民群眾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還有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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